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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妻子要求移植胚胎却遭医院拒绝,法院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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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在你还来不及为他生儿育女的时候,

丈夫却突然撒手人寰,

而此刻,

医院冷冻着你们的胚胎,

你会如何选择?

是诞下爱情的结晶,

延续丈夫的血脉?

还是放弃这些胚胎,

为自己未来的幸福重新打算?

王女士用她的行为告诉了我们答案

......

2018年,

王女士与丈夫

在厦门某医院冷冻了4个胚胎

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下孩子。

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

移植了两枚卵裂胚,

但手术后两枚卵裂胚停止了发育。

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

王女士夫妇计划在2020年5月

再次进行胚胎移植。

但就在夫妻二人

准备接受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前夕

丈夫却因工伤意外去世。

在家人的支持下

王女士决定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

却遭到医院的拒绝。

于是,

王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

王女士认为,

自己出于对丈夫的眷恋,

决定要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

但却被医院以配偶死亡为由拒绝。

只能无奈选择诉讼,

她认为自己与医院已形成

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应当继续履行服务承诺,

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被告医院答辩说,

认为王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首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王女士丈夫因工身故,王女士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王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王女士丈夫无法签署《冷冻胚胎解冻复苏-移植情况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再次,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王女士丈夫已经身故,如若孩子出生,则面临没有父亲的局面,单亲环境下成长比较容易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医院认为,对王女士停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此外,医院也表示同情王女士遭遇,但因为情况特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院不敢擅自违反上级规定,但是如果法院判支持的话,医院也会全力配合,争取实现原告的生育要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夫妇因不孕问题求诊于厦门某医院,并签署《自愿接受试管婴儿疗程知情同意书》(下称《同意书》),要求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予以接受,为王女士夫妇培育并冷冻胚胎,并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同意书》所载,王女士夫妇实施胚胎移植的最终目的是运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其中约定“若未妊娠,将冷冻胚胎解冻复苏后移植,其余冻存胚胎继续冷冻保存,直至无剩余胚胎”。上述知情同意书应视为王女士夫妇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的整体性同意。虽然之前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妊娠,但是依据双方约定,医院应当继续将现存的胚胎解冻复苏移植,直至无剩余胚胎。而王女士夫妇也开始为下一次的胚胎解冻移植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虽然王女士丈夫因故身亡,但是结合以上情况,并不影响王女士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义务。

关于医院辩称王女士丧偶后属于“单身女子”不能对其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讼争涉及的医疗伦理原则系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不宜作为限制公民享有的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人工生殖技术本为解决不孕不育所发明,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发生概率低,且该人工生殖方式除与自然生殖在生殖方式上有所不同外,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并无不同,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王女士作为丧偶单身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单身妇女。王女士丈夫系独子,王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

关于医院辩称讼争胚胎移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死后人工生殖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单纯据此否决生存配偶的生育权,有所不妥。怀孕妇女于丈夫死亡后生产遗腹子的情况所在多有,单亲家庭子女仍可能健康成长。母亲是选择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关者,也是将来子女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是否进行胚胎移植,应首先尊重母亲的选择权。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胚胎移植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方可否决母亲的生育选择权。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在接受法庭询问之时再次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生育和抚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出生的子女,彼时距丈夫死亡已3个月,表明其对是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及对将来子女生育抚养已进行慎重考虑。王女士父母以及公婆作为长辈均年纪尚轻,有帮助王女士抚育子女的能力,其均明确表态支持王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并同意配合王女士抚养子女,能够为将来可能出生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目前并无证据表明王女士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

医院继续履行与王女士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

为王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小编被王女士这种爱的选择

深深打动了;

也要为法官不机械办案,

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情感

和社会伦理的做法点赞!

愿天下每对有情人能终成眷属,

也愿所有人都平安健康!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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